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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采取了宽猛并用的治国策略,主张“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在中国法制史上,像明《大诰》这种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可谓是不多见。朱元璋作为明《大诰》的编写者,为了能让自己的主张达到人尽皆知、人人遵守的目的,采用了各种手段强制推行,例如将该书列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开展全民性的讲读活动、规定家家户户必须要有一本,“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这么一本在朱元璋看来如此重要的书,为何今天却鲜为人知?朱元璋颁布这本书的历史背景、目的是什么?它与以往的法令有何不同?它又是一本怎样的书?
01
从周《大诰》说起
《大诰》本是《尚书·周书》中由周公所作的一篇意在劝诫、勉励臣民的散文。“大诰”之名意在于“陈大道以诰天下”,意思就是“把大道理告诉天下的人”。朱元璋用“大诰”来命名自己编写的法律书籍,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自己的“良苦用心”能为天下人所知。另一个目的是想借这种行为来彰显自己的贤德,暗示自己是在效仿周公。当然,朱元璋跟周公还是有很多不同,但倘若说朱元璋和周公颁布《大诰》完全没有相似之处,那也说不过去,毕竟二者在颁布《大诰》之前都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据《尚书·大诰序》的记载,当时“武王崩,三监及淮夷叛,周公相成王,将黜殷,作《大诰》。”而明朝建立之初,各种社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先是经历“连年战争,加以饥馑疾疫,十室九虚”,再者是官吏腐败成风,“天下有司役民无度,四时不息”。例如当时的浙江都指挥储杰,他在任数年,却专门与布政司官、有司官勾结,天天花天酒地,不务正业,海贼侵犯边界也不管,以致沿海百姓常被劫掠。但他却不以为然,又常常称自己得了风疾,等到花天酒地的时候却又逍遥快活起来了。经济上的困顿加之吏治的腐败,使得广大农民“楚苦为甚”,继而发生新的叛乱,明初危机由此而来。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朱元璋采取了宽猛并用的治国策略,主张“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是在经济领域,继续推行农本政策,采取“宽以待民”的休养生息的措施;另一方面在政治法律领域大诰,采用“重刑”政策,打击贪官污吏、豪强地主和部分乱民。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于是朱元璋把“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奉为治国方针。
02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明《大诰》一共有四编,先后依次是《大诰》七十四条、《续编》八十七条、《三编》四十三条和《武臣》三十二条,在内容上融案例、峻令和对臣民的训诫为一体,类似于今天“典型刑事案件汇编”一类的书。但由于朱元璋的帝王身份,使得这部《大诰》具有法律性质,并用于案件审判,其地位甚至高于《大明律》。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封建社会君主意志就是法律,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抛开国家法律,依据经典进行审判的传统,最典型的就是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那么,明《大诰》这部书在洪武年间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大明律》,就是很自然的一件事了。
1.律外用刑
上面说到采用“重刑”是朱元璋的治国方针之一,而在《大诰》中就表现为“律外用刑”。而且朱元璋在《大诰》中对案件的裁决往往施以各种严刑峻法,同时又具有随意性。例如在《大诰续编 庆节和买第七十六》中,朱元璋对于以庆祝节日为理由买东西却又不给钱的官员处以“斩首”,而在《大明律》中仅仅是“计赃科罪”,罪不至死。
从宏观上看,朱元璋在明《大诰》的惩罚措施近乎于酷刑,其中不少是自汉朝就已废除的肉刑,例如枭令、弃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人口迁化外、充军等,而《大明律》中只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对犯谋反、子弑父等一类恶逆罪的人才处以凌迟。朱元璋不仅加重了刑罚,同时也扩大了刑罚的适用范围。由于朱元璋个人代表了“最高法”,所以在处理不同案件的时候往往很随意,对于同一件事有着不同的惩罚。例如对于同样是“擅当名色”的官民,在《大诰续编》当中一下子是要“枭于市”,一下子又是要“族诛+凌迟”,可谓是朝令夕改。
最典型的“律外用刑”莫过于发明了“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罪名,就是“不愿当官罪”,又或者叫“不愿给我做事罪”。本来读书人无非两种出路,一是出仕,二是出世,但后者在朱元璋看来是读书人瞧不起自己、不承认明朝的表现,是读书人把自己比做不食周粟的伯夷、叔齐。对于这些不为我所用的人材,朱元璋觉得我既然得不到他,那就毁掉他吧——“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例如苏州儒生姚叔闰和王谔,被人推举给朱元璋,朱元璋派人去“取”,但二人结交了当地官吏做了个文员,以此为由不愿出仕,结果被朱元璋“枭令,籍没其家”。这种律外用刑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2.重典治吏
列位看官万万不可认为读书人愿意出仕就能太平,出仕只是噩梦的开始,洪武年间的官员实属是“高危职业”。当时的京官每天早上入朝都要与妻子诀别,晚上回来了就与妻子庆祝多活了一天,而远在郡县的地方官也是如此,害怕稍有不慎就被惩罚。当时的方孝孺也不禁感叹“其重名实辩减否,诚古所未有也”,原因就在于朱元璋对于官吏的不信任,后者认为“现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治理官吏又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而朱元璋认为解决问题最常用也是最好用的方法就是一个字——杀。
朱元璋恨贪官也是出了名的,他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谟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最有名的莫过于“剥皮填草”的酷刑,而明《大诰》中的酷刑远不止这一种。
朱元璋处理贪官往往都是顺藤摸瓜、一棍子插到底,除了被威逼参与其中的人,其余人等不论受贿、行贿都是必死无疑。对于那些不积极作为、有着失职行为的官吏,朱元璋的处理也十分严厉,多是凌迟。
朱元璋在治吏这个问题上也有一大发明——发动群众。朱元璋在《大诰》中说,只要有官吏犯了错误,普通老百姓可以手持《大诰》将官吏绑送到京城,沿途如果有关隘拦截,一律处以族诛。当时的常熟县农民陈寿六因为被县吏顾英压迫,便带着自己的弟弟和外甥一起捉拿县吏,拿着《大诰》就去了京城。朱元璋为此“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还免除了陈寿六三年的“农业税”,并赞叹道:“其陈寿六岂不伟欤!”像这种让农民去揭发贪官污吏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实属少见,可谓是前无古人。
03
明《大诰》的普及与式微
咱们开头说到朱元璋为了推行自己这部《大诰》,开展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普法运动”,动用了整个明朝的力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做不同的策略。
朱元璋为了能把普法宣传做到基层,让目不识丁的百姓知道自己的主张,于是掀起了一场讲读活动,“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众人尽听”,对于那些讲读出色的人则给予重赏。
至于文人,那就要从娃娃抓起。他要求各地学校的老师从小就教学生《大诰》。到了洪武二十四年三月,朱元璋特地要求礼部把《大诰》当做科举的“题库”。
朱元璋每次颁布新的《大诰》时都会强调要让自己的这部书做到“家传人诵”“大播寰中”。颁行《大诰武臣》时,他下令“各官家都与一本”,要求军官及其家属“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并宣称:“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按理来说,这样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应该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明《大诰》这部书到今天应该是人尽皆知的,但为何知道的人却少之又少呢?其实明《大诰》推行的效果并不如意,朱元璋接二连三地颁布新的《大诰》就说明了这一点。朱元璋在谈及《大诰初编》的实施效果时说“不遵《大诰》,仍前为非,虐吾民者多矣”,甚至出现了“治愈重而犯愈多”的怪圈。
上面这种现象促使朱元璋本人在晚年开始怀疑是否一开始就做错了。洪武二十三年( 公元1390年),他对刑部尚书杨靖日说:“愚民犯法,如啖饮食……惟推怒行仁,或能感化。”洪武后期,他通过引诰入例的措施,逐渐对《大诰》的峻罚酷刑进行了调整。
洪武三十年五月,朱元璋颁行了《律诰》条例,这是对明《大诰》的最后一次调整大诰,又进一步改重为轻,再加上此前颁布的《充军》条例,明《大诰》中的禁令基本被条例化,也意味着新的《律诰》取代了明《大诰》。“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
朱元璋死后,他的后继者们或因已有《律诰》《大明律》,或因《大诰》刑罚太过严苛,对明《大诰》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到了明中叶,民间已经很少有人知道明《大诰》了。
参考文献:
[1]《大诰初编》
[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3]《武臣》
[4]《诚意伯文集》
[5]《明史 刑法一》
[6]《大诰三编 苏州人材第十三》
[7]《逊志斋集》卷一四
[8]《大诰续编 追赃科敛第三十六》
[8]《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10]《大诰三编 如诰擒恶受赏第十》
[11]《明会典》卷二零
[12]《武臣 序》
[13]《大诰续编 粮长金仲芳等科敛第二十一 罪除滥设第七十四》
[14]《明通鉴》卷一零
[15]《明史》卷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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