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缘 灵魂守护者_司法的灵魂和生命_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

来源 法曹笔记

法曹按

近期,检察系统开启了全员学习模式。最高检组织了三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培训覆盖最高检所有在职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司法改革、检察职业道德等。张军检察长亲自开讲第一课,提出树立转隶就是转机、立足办案谋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学思践悟重自强等诸多检察工作新思想、新理念,令人印象深刻、耳目一新、精神振奋,堪称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法曹君结合这几天的学习,就哲学中体现的司法办案智慧写点小感悟,与君同思!

司法办案中的“道”与“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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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题辅导中,中央党校董振华教授讲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两大问题,重点解读了哲学、信仰、理性等哲学基本概念。

按照辅导学习中的解读,哲学是一种思维方法,是思想的思想,是对反思的反思。哲学与科学不同,科学是一种事实判断,目的是求真,哲学则是一种价值判断,目的是求善。当对价值的追问达到超越生命程度时,就成了信仰。信仰,是对理想世界的终极追求。不自由勿宁死,信仰的是自由。士可杀不可辱,信仰的是尊严。为朋友两肋插刀,信仰的是义气。共产党人的信仰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全人类的幸福与自身的完美。用中国传统哲学看,这就是“道”,实质是“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而我们的学习就是在“问道”。

与哲学不同,科学研究的是现实问题,是一种事实判断,目的在于求真。从中国传统哲学看,科学是“器”,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道与器不同,道是本,器是末,道是魂,器是体。道与器又不可分,道离开器便成为无体之魂,器离开道变成了无魂之体,都无法发挥作用。

法曹君认为,司法办案中也存在道与器的问题。公正,是司法的“道”,也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一种矫正公正,是反不公正的公正,是通过具体案件实现的具体公正。不办错案,是底线的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最高追求,是司法的“大道”,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证据、法律、程序、技术,是司法的器。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手段,法律是价值评判的标准,程序是司法活动的圭臬,技术是司法办案的利器。证据、法律、程序、技术,看得见、摸得着,是司法的载体,是看得见的公正。

司法办案中应当贯彻道与器的关系原理。司法必须致力于实现公正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离开公正谈司法,就会离经叛道,失去灵魂。同样,司法也需要有完美的器,证据规则不完善,法律规定不完备,法律程序不人性,办案技术跟不上,何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追求公正司法作为信仰,做到心中有“道”。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除了心中有道,还要善于器。善于器,首先要通过学思践悟,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做到敏于器。善于器,还要通过学思践悟,发现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不断的完善器。

司法办案中的理性与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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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与理性,两者是什么关系?按照专题辅导中的观点,迷信是因信而信,根基是独断论,往往是非理性的,不需要理由。比如信上帝,原点是你不能怀疑上帝,对上帝的全知全能不能质疑,否则如果打破砂锅问到底,你会发现宗教的逻辑很荒谬。理性,不同于宗教,是基于人类的智识进行推理、判断的能力。理性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基础,马克思主义是基于理性的一种信仰。

法曹君认为,司法办案也需要理清理性与迷信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司法经历了由迷信到理性的历史演变。远古时代,人们进行的最原始的水神、火神,显然基于迷信。欧洲中世纪,司法是宗教的奴仆,有限的司法理性拜倒在无限的宗教非理性脚下,司法难以逃脱迷信的阴影。现代司法,其根基不再是神的理性,而是人的理性。因此,现代司法不能是一种压制式司法,需要提供裁判的正当理由,需要司法官释理说法,通过理性的判断取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现在司法办案中是否还有迷信?法曹君认为,现在司法并没有完全去除迷信的因素。比如,美国检察官写了一本书《冤案何以发生》,指出了导致美国冤错案件的八大司法迷信问题,我国也有学者总结了导致刑事错案的十大司法迷信。实践中通过错案反映出来的,公安司法人员对有罪口供的迷信,对被害人指认的迷信,乃至对科学证据的迷信,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司法的理性,值得所有公安司法人员警醒!

司法办案逻辑与法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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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辅导中,提到了学问家与政治家思维模式的不同。学问家的任务是解释问题,需要小题大做,往往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政治家的任务是解决问题,需要抓大放小,基本方法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学问家和政治家都强调问题,但学问家强调的是研究问题、解释问题,政治家强调的是应对问题、解决问题。

对于司法办案来说,应该是怎样一种思维模式呢?法曹君认为,司法官需要两种思维模式兼而有之。司法官,首先需要有解决问题的思维。司法面对的是案件,而每个案件都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司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因此,司法官必须有从具体到抽象的能力,具有从庞杂社会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的能力,以便为法律评价、给出裁断做好准备。这是一个去伪存真、透过现象抓本质,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过程。

但司法官仅仅具有抽象能力还不够,还必须具有解释问题的能力。现代司法基于人的理性,司法裁判必须给出理由。对于一个司法裁判,为什么这样采信证据,凭什么如此认定事实,据什么做出法律判断,都需要司法官给出充足的理由,否则便不能回应当事人和社会的质疑,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裁判中的理由及其论证过程,显然又具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思维模式特征。

辅导学习中还提到了“易”的问题。易,就是变化,或者说是肯定中包含着否定的因素,西方哲学称为辩证法,东方哲学主要表现在《易经》和《道德经》中。从实践角度看,“易”的核心要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曹君认为,司法办案中也应该体现“易”的精神。首先,每个案件都是具体的,即便是同类案件也各有各的不同,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中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死板教条。其次,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形势应有不同的司法政策,不能一成不变,做到“刑罚世轻世重”,服务国家社会发展。最后,司法还应辩证地看待“易”,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司法案件是具体的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但司法公正的追求是永恒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司法办案实践就是一种“行道”。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要心怀为民之道,追求公正之道,把握好易的精神,审时度势,在变化中求不变,善用、用好法律这一治国公器,努力为人民谋幸福,才能找到司法官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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