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属于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用,业主预先拨付资金,我司提供资金代理支付管理服务工作,支付由总包方直接开具业主抬头发票委托我司转交给业主,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总包方签署,合同中约定我方作为第三方代建管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且由我司进行代建项目资金代收代付管理。请问上述代收代付的工程款是否构成价外费用需要交纳增值税?采用代收代付模式是否会导致三流不一致影响进项抵扣?

答:一、代收代付工程项目资金是否构成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问题所述,发票是以发包方名义开具给业主的,贵司代承包方收取款项代业主支付款项,因此贵司的代收代付款项符合36号文规定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收代付,贵司不垫付任何工程资金,工程资金专户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代收代付工程款是否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点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代收代付,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问题所述的付款方为你司,发票销售方为施工单位,虽然付款方和购货方是不一致。但业主单位委托代建管理方支付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收款方、开票销售方和合同销售方方是保持一致的,也就符合192号文规定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劳务单位一致”的要件,因此上述发票的进项对业主单位而言是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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