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张某在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中,购买抽奖道具共计400个,共计消费10000元。张某在进行抽奖后,仍未抽取到心仪的游戏道具,其又在查看相关宣传页面后,发现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事先公布抽奖概率,侵害其知情权,要求全额退款。双方无法沟通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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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该纠纷由浦东新区消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张江联合工作室进行调解。

2020年3月10日上午,调解员先与申请人张某进行联系,向其核实纠纷情况及具体诉求。张某表示其是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的忠实游戏用户,已经游玩该游戏达5年之久,此次其花费大量金钱进行抽奖,仍未获得自身心仪的游戏道具,故认为A公司改动概率。其又在相关宣传页面上多次查看相关游戏道具获取概率,却发现并未找到,其就认为A公司未事先公示抽奖道具获取概率,存在违规行为,就以此为由希望A公司对于其此次共计10000元进行退款或以赔偿名义,赔偿其10000元。与张某初次沟通后,调解员了解到,此次纠纷的主要起因是因为张某在进行大量充值消费,参与抽奖后仍未获得自身心仪的游戏道具,从而导致其内心的种种情绪。

在与申请人了解初步情况后,调解员联系到A公司的客服部经理高某,并将申请人张某所述情况,特别是关于抽奖概率公示问题与其进行核实。高某表示A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已于2018年4月6日对于游戏内的抽奖概率问题以公告形式作统一公示,故不存在张某所述情况。调解员又再次追问其是否在游戏内及抽奖页面作相关公示,高某表示没有。调解员在通话结束后,登录高某提供的游戏官网抽奖概率公告网址,确发现相关公示公告。但调解员在从游戏官网登入,发现无法直观查看到相关公告信息,需经多次查询搜索。

调解员在查看核实相关证据信息后,再次与高某沟通,并表示依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A公司确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进行了随机抽取道具获取概率公示,但其在2018年的公示公告难以直观查看,且游戏内部及道具抽取页面均未进行公示,其公示方式合法却不合理。经调解员多次劝说沟通,另鉴于张某为A公司长年游戏用户,且此次已进行大量充值消费,高某表示A公司能够提供一定的补偿性游戏道具。

在与高某沟通初步达成方案后射幸行为,调解员联系张某,向其说明A公司确进行过公示,并将A公司的调解方案反馈于其,张某表示,其希望能够补偿其为抽奖获得的游戏道具。调解员向张某释明,抽奖属实射幸行为射幸行为,其能否实际抽奖获得相关游戏道具存在一定的偶然性。经解释说明,张某情绪有所缓和,并最终同意相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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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A公司承诺在张某抽奖次数达到其心仪的游戏道具获取概率保底次数仍未获得该道具时,为其免费发放该游戏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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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法条索引——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射幸行为,在生活中,特别是目前盛行的网络游戏中,比比皆是。部分射幸行为,如赌博,因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法行为;而保险行为,抽奖行为,购买彩票的行为,被社会接受或特许。射幸行为因其特殊性,如不对等性、偶然性,导致了难以预估的实际行为后果,能够带来大量的利益,成为了部分经营者,特别是游戏公司主要获取利润的手段。与此同时,也有着大量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对其进行规制。

本案中,张某进行游戏内抽奖,明显属于射幸行为,其希冀于通过抽奖行为一定能获得其心仪的游戏道具,本身就违背了射幸行为的偶然性。在对待游戏消费,特别是抽奖性质类消费,游戏用户应秉持理想消费观,切不可以赌徒心理进行抽奖活动。另A公司合法却不合理的公示方式,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对于游戏行业的规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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