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政办〔2018〕35号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5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县经济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五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向决策机关上报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行政决策参与,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方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或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决策方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列席会议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八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第九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或决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十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决策机关同意。
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决策事项名称、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依据和说明,明确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决策机关门户网站、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通过公布解读性说明、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听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接受公众报名。
(二)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决策承办单位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等,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逐条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分别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同时纳入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中,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正式公布前,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履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情况等过程性信息保密的义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行政决策参与,供决策机关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在提请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时,决策承办单位应一并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相关书面报告。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经决策机关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或社情民意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决策机关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公开载体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二十三条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决策机关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制定的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发布: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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