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险骗保案”这两天在法律圈讨论的很热烈,尤其是律师圈。根据新闻报道,大致的案情是这样的:
嫌疑人李某利用亲属身份信息虚构行程购买航班延误险,利用900次航班延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300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对于这个案件,目前看到的律师圈的评论多半是认为公安机关抓错人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充其量只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具体评论很多,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作为律师,辩护思维也许已经深入骨髓,成为天性,看到一个案子总想从出罪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辩护思维中除了出罪思维以外,可能风险思维也很重要。
所谓的风险思维,就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
前段时间我们搞模拟法庭,我们团队成员有的扮演辩护人,有的扮演公诉人,而我呢写完辩护意见又写公诉意见,接着再写针对公诉意见的辩护意见,在左右手互博的过程中,对于站在对方角度思考案件很是有一些新的认识。
所以看到“航班延误险骗保案”的观点一边倒的情况下,就想从另外的角度来参与一下讨论。
辩方风险点提示
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看到许多人站在辩护方的角度为李某提出了许多辩护理由,比如说金宏伟律师举出了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提出那个经典教学案例:
“A痛恨B,A就分析哪条航路的飞机容易坠毁,然后不断地让B去乘坐该航路的航班,终于飞机坠毁,B死了,问A是否构成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主流观点是认为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金律师认为,“航空延误险骗保案”的情形与该案例类似,
“买保险,是合法行为;女子购买航延险的身份是真实的;航班是否真的延误,不受女子控制,不过是在赌概率;航班确实发生了延误,女子才获得理赔。至于女子是否真的去乘坐航班,那是女子合法的财产处分权。”
但是,这个案子跟罗克辛的教学案例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罗克辛的教学案例中,买机票让人去乘坐飞机的行为是没有违反任何法规范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使他人飞机失事死亡并不受行为人的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升高法不容许的风险,因此根据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
在“航空延误险骗保案”中,买保险虽然是合法的,购买保险的身份也是真实的,航班是否延误也确实不受李某控制,但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航班延误险的行为是有悖于保险制度的法规范目的的。
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分化社会风险,提高个人或单位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险理赔金是一种补偿手段,而不是盈利方式。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与保险公司对赌,投保人赌赢了,保险公司不应该翻脸。
但是,同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与博彩合同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保险合同是关于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补偿的约定,而博彩合同是关于下注者在概率范围内获取高额奖金的约定,本身就不是一回事。况且,说到对赌,那恐怕连博彩都不是,而是赌博,众所周知,赌博在我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所以,单以李某购买延误险是合法行为,购买保险的身份真实,以及航班是否延误不受李某控制作为出罪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李某虽然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了相应的机票和延误险,但是其购买的目的不是乘坐飞机,而是获取延误险赔偿,李某虚构了相应的飞行行程(是不是已经有事实被虚构了?),这一点从李某使用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延误险,以及李某及其亲友并未实际出行这一点上就能够非常清楚的看出。偶尔故意购买一两次延误险去理赔,控方也许不能推断你的真实目的射幸行为,但反复900次的购买和理赔,控方还不足以推断吗?
上述讨论只是抛砖引玉,目的在于提示辩护律师们,在考虑无罪辩护的时候,要深入挖掘控方可能会持有的观点,在摸排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磨辩护意见。辩方永远处于说服者的角色,永远不能满足于只说服自己。
控方风险点提示
以上我们对该案辩方的风险点进行了简要提示,下面我们也站在辩方的角度简要提示一下控方所具有的风险点。我们这里所说的控方是大控方,包括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
根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就“航班延误险骗保案”立了两个罪名,一个是保险诈骗罪,另一个是诈骗罪。这个立案方式确实让人费解。
通常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一个行为即使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通常也只以其中的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不论是想象竞合也好,法条竞合也好,都是这种处理。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保险诈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如果某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也许有人会说,投保、骗保的行为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因此,应当定两个罪。
但是,保险诈骗罪本身就是复行为犯,是将一连串的多个行为拟制为一个刑法上的一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保险诈骗的投保、制造保险事故、骗保等任一环节的任一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而且仅构成该罪。如果案件如新闻报道所言,没有其他事实,理论上来说,立一个罪是比较恰当的。
我们再来考虑,李某的行为真的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吗?
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分别是:(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提取最大公约数,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核心是:虚构保险标的或者编造、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本案中,保险标的是航班是否延误,保险事故是航班延误。本案的嫌疑人李某并不能控制和左右航班是否延误射幸行为,她购买及理赔延误险的行为真的就只是一个射幸行为,所以在这一点上,认定李某成立保险诈骗罪似乎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评论点到即止,告辞告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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