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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定义
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法律定位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属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种射幸合同却经常与人们的生活发生来往。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我国对许多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射幸合同|构成条件
射幸合同|特点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行为,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如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去污粉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如射幸行为,彩票购买者可能会获奖,也可能会空手而归。但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相当,不会产生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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